商业广告合规提示
春节将至,消费活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就规范发布商业广告作出如下提示:
一、春节期间,企业、商家作为广告主,对发布的商业广告内容负首要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加强对商业广告发布前的查验核对,对证明文件不全、应事前审批而未经审批或者发布内容与批准内容不符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商业广告,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三、商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以及共青团团徽、少先队标志等;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特供”“专供”“内供”国家机关等表述。
四、商业广告不得损害国家尊严与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不得宣扬“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正之风;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