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天睿律师所收警示函 涉中简科技IPO项目中3宗违规
迪丽瓦拉
2025-08-21 19: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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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821日讯 江苏证监局13日发布关于对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36号)。经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在为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简科技”,300777.SZ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提供证券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核查验证程序不规范。未关注回函形式问题及相关信息的可靠性,邮件回执、查询信函底稿和对方回函无经办律师签名。部分核查验证计划未完全落实,未对此进行评估和总结。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九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二是工作底稿制作不规范。部分调查笔录未经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部分工作底稿未注明来源;工作底稿未标明页码,未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签名,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上述行为违反了《执业规则》第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是出具法律意见书不规范。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正文未完整载明相关事实材料等必要文件资料,声明事项段缺乏部分必要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执业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简科技于20195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价格为6.06/股,公开发行股票4,001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4,246.0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171.1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1,074.88万元。

中简科技上市保荐机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程刚、李洪涛,发行费用3171.18万元,其中,保荐承销费1652.6,4万元,律师费273.58万元。

中简科技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号)批复,中简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39,564,78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0.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82.85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5,186,430.96元。

中简科技2次募资合计224246.06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中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是一家以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43970.7537万人民币,实缴资本40001万人民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第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或者承担风险控制职能的内部机构,或者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负责证券法律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将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委托人应当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委托人拒不纠正、补充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义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诚信档案和信息公示平台,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情况和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经查,你所在为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提供证券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核查验证程序不规范。未关注回函形式问题及相关信息的可靠性,邮件回执、查询信函底稿和对方回函无经办律师签名。部分核查验证计划未完全落实,未对此进行评估和总结。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九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二是工作底稿制作不规范。部分调查笔录未经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部分工作底稿未注明来源;工作底稿未标明页码,未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签名,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上述行为违反了《执业规则》第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是出具法律意见书不规范。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正文未完整载明相关事实材料等必要文件资料,声明事项段缺乏部分必要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执业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当按照本决定书要求切实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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