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科陆电子股票,壹诺投资投资总监被罚没653万元
迪丽瓦拉
2024-05-12 17: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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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科陆电子股票,壹诺投资投资总监被罚没653万元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科陆电子股票,壹诺投资投资总监被罚没653万元

据深圳证监局5月11日消息,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浙江壹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诺投资)投资总监李凌云被罚没合计653万元。

据悉,壹诺投资2018年9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2020年3月13日至2021年7月20日,壹诺投资先后成立了壹诺千金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壹诺千金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壹诺千金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壹诺远见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壹诺投资。

2022年1月开始,壹诺投资分别与禹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市天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约定,由壹诺投资对禹慧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天域星辰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操作实际由壹诺投资负责。

李凌云系壹诺投资创始合伙人之一,实际履行投资总监职责并主要负责壹诺投资日常工作。

2022年3月9日,壹诺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经李凌云等三名参会委员审议并表决,一致同意买入“科陆电子”股票1500万元。具体交易由李凌云及其下属徐某每天开盘前形成投资决策,根据交易任务量由徐某独自或徐某和李凌云共同完成下单。

李凌云知悉壹诺投资管理的上述壹诺千金三号等6只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壹诺投资账户组)投资决策及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2022年3-5月期间,裘某樑借用“马某”证券账户和“邵某”证券账户交给赵某,再由赵某交给李凌云管理,上述委托未签订协议。

涉案期间,两个账户由李凌云投资决策,李凌云安排其下属使用两个账户交易“科陆电子”股票。两个账户的资金来自裘某樑,卖出股票后本金及收益全部转回至裘某樑银行账户,壹诺投资及李凌云未获取相关收益。

2022年3月21日至6月7日,“马某”“邵某”证券账户与壹诺投资账户组交易“科陆电子”股票存在趋同情况,两个账户趋同成交金额合计2524.47万元,共获利326.54万元。

深圳证监局认为,李凌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和《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李凌云及其代理人请求免于处罚或适用《私募办法》从轻处罚,理由是,第一,当事人认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李凌云管理相关账户事实,也自认该行为不合规,但李凌云未通过该行为获取经济利益,不应认定趋同交易的获利为李凌云的违法所得,不应由李凌云对非处罚对象的所得承担责任。

第二,本案应当适用《私募办法》而非《证券投资基金法》处罚。

第三,李凌云没有损害基金产品利益的故意,已取得浙江壹诺以及相关基金产品投资人的谅解,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经复核,深圳证监局认为: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证监会令第18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李凌云实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深圳证监局依法认定该行为所获利益为违法所得并无不当。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是《私募办法》的上位法,应优先于下位法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基金管理人有该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法律责任。基金管理人既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也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第三,李凌云利用未公开信息实施与壹诺投资账户组趋同的交易,其行为不但违背受托责任,也违反证券市场公平原则,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具备行政违法性。据此,深圳证监局充分考虑李凌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量罚。

综上,深圳证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李凌云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26.54万元,并处以326.54万元的罚款。

天眼查APP显示,壹诺投资成立于2018年3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乔中兴为法定代表人。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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