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们公司收到一笔政府给的补贴,是不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答:这笔补贴属于财政性资金,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进一步判断。实际上,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原则上都属于应税收入,要在收到当年计入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有没有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情形?有。政策明确规定,只有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并且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才可以从收入中减除。那要满足什么条件呢?记住这三点:
1.有文件依据: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有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要单独核算: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项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是请注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同样不可以扣除。在取得后五年内(60个月),未使用也未缴回财政部门或拨付单位,应该在第六年计入当期应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来源:马鞍山市局
脚本:崔悦
主播:陈波
审核:企业所得税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