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债市场,三方责任边界如何划分?”
一则判决书,竟牵扯出三家银行、合计15亿的私募债索赔大瓜!
近日,裁判文书网更新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书,吉林银行起诉浙商银行的2亿私募债索赔案,直接两审全败、竹篮打水一场空,而这一幕,和多年前江西银行13亿同类私募债索赔败诉案,简直是复制粘贴。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场看似孤立的2亿索赔败诉,其实江西银行13亿旧案早就有过一模一样的结局。
此次引发热议的纠纷,核心是康得投资集团2017年发行的“17康得投资PPN001”银行间非公开定向私募债。
该债券首期发行规模2亿元,票面利率7%,期限5(3+2)年,无担保、无信用评级,由中信建投证券担任主承销商,浙商银行出任联席主承销商,而吉林银行,正是这笔债券的定向投资人。
不同于常规市场化投资,吉林银行的这笔2.0151亿元认购,从一开始就充满“非市场化”痕迹。
2017年8月1日,也就是债券正式发行(9月14日)前一个多月,吉林银行就已出具审批表,敲定通过资管计划认购该债券。
其投资决策并未参考任何债券发行披露文件,仅依赖康得集团的主体评级和隐性背书,且吉林银行并非协会指定的专项机构投资人,而是康得集团自行遴选的定向资金提供方。
2020年6月,康得集团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正式违约,后续证监会查实,康得集团2015-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记载,早已丧失实际偿付能力。
吉林银行虽通过仲裁确认了3.4693亿元债权,并在康得集团破产清算后申报债权,却未获分文清偿。
2025年3月,吉林银行将浙商银行等中介机构诉至法院,索赔超2.2亿元,却接连遭遇一审、二审败诉。
二审法院给出的终审理由直击要害:
其一,吉林银行投资决策早于债券发行,未依赖披露文件,与虚假陈述无交易因果关系;
其二,浙商银行已提交完整尽调底稿,证实完成充分核查,康得集团系统性造假具有极强隐蔽性,正常尽调无法发现;
其三,康得集团破产清算未完成,实际损失无法认定。
这也意味着,浙商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吉林银行的败诉,并非银行诉浙商银行私募债索赔的首例,早在2023年,江西银行就已上演过一模一样的“剧情”,且最终结局完全一致。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7至2018年,江西银行先后通过两笔交易,累计认购13亿元康得系同类私募债,而该债券的承销商同样包含浙商银行、中信建投证券。
与吉林银行类似,江西银行的这笔投资背后,还牵扯出中介利益争夺和高管贪腐:中介机构为撮合交易争夺数千万服务费,江西银行时任董事长更是利用职权推动授信审批,最终让这笔13亿元投资沦为权力寻租的牺牲品。
债券违约后,江西银行同样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将浙商银行等中介机构诉至法院,却接连遭遇一审、二审败诉。
2023年,江西银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旧未能翻盘。
北京高院的裁定逻辑,与此次吉林银行案高度统一:浙商银行等承销商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完成充分尽调,江西银行无法举证中介机构存在过错,且破产清算未完成,损失无法认定,再审申请被驳回。
两起案件,原告分别是吉林银行、江西银行,被告均包含浙商银行,涉资合计超15亿,相隔数年却有着完全一致的裁判结果,这并非巧合,而是司法对银行间私募债市场的明确定调。
两起案件引发行业关注,金融行业人士表示,判决结果并非偶然,实则为私募债市场各方敲响了警钟。
对于吉林银行、江西银行的败诉,一位业内人士直言:“这警示专业机构,事前风控远胜事后索赔,盲目依赖信用背书、忽视风险,败诉难以避免,‘专业投资者自担风险’已是明确原则。”
而浙商银行两连胜,业内认为核心是其尽调到位,印证了“尽职免责”逻辑,但这并非“免罪金牌”,尽调有漏洞仍需担责。
整体来看,业内人士指出,判决清晰划定了三方责任边界,倒逼发行方守信用、中介严尽调、投资者存理性,助力私募债市场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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