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关于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等三家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
菏金复〔2025〕102号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郓城支行等三家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菏农商银呈〔2025〕140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开业,营业场所为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金河路东段路北盛世华庭小区0011幢2单元101-201室、102-202室,3单元101-201室、102-202室。
同意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渡支行开业,营业场所为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潘渡镇开发区腾飞广场。
同意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官屯支行开业,营业场所为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随官屯镇文化路与纬三路交汇处西南角。
二、核准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业务范围为: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批准并经上级机构授权办理的业务。
核准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渡支行业务范围为: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批准并经上级机构授权办理的业务。
核准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官屯支行业务范围为: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批准并经上级机构授权办理的业务。
三、你行应当自我分局做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文、你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四、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等三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自动失效,应向我分局缴回《金融许可证》。
五、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等三家分支机构开业后,你行要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六、你行应按规定将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等三家分支机构设立事项予以公告。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