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上市公司要约收购(Takeover Offer)的规则体系、市场惯例和操作细节与A股有显著不同。其核心监管依据是香港证监会发布的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简称《收购守则》)。
以下是港股要约收购的核心要点,同样从监管框架、关键规则、流程和策略考量四个维度进行解析。
一、 核心监管框架与原则
港股的要约收购制度非常成熟,其核心是《收购守则》。虽然《收购守则》本身并非法律,但由香港证监会执行,市场参与者均严格遵守,其权威性极高。
核心原则:
- 所有股东均须获得平等对待:这是最高原则。要约人必须向所有同类股东提供相同的条款。
- 给予股东充足信息、时间及建议:股东必须在掌握所有重要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有根据的决定。因此,严格的信息披露和足够长的要约期是关键。
- 维护市场廉洁与公平:确保要约在公平的市场中进行,防止操纵市场和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 出现虚假市场时必须公布消息: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份出现异常交易或价格变动,可能导致虚假市场,要约人或有联系人可能需要即时发布公告。
二、 触发强制全面要约(Mandatory General Offer)的关键规则
这是港股要约收购中最核心、最常见的触发机制。
- 30%触发点:
- 任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通过一系列交易,持有一家公司 30%或以上的投票权时,必须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 注意:与A股不同,港股在30%这个门槛上,没有“爬行增持”的概念。一旦触及30%,必须立即触发全面要约。
- 30%至50%之间的增持:
- 如果已经持有介于30%至50%之间的投票权,则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增持超过 2% 时,也会触发强制全面要约义务。
- 这意味着大股东在30%以上的增持行为受到严格限制,每一次增持都需要精心计算,否则会引发昂贵的全面要约。
- 控制权变更:
- 如果任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获得一家公司 30%或以上 的投票权;或者已经持有30%至50%之间,并在12个月内增持超过2%,从而巩固了对公司的控制权,也需要发出全面要约。证监会对此有灵活的解释权。
三、 自愿要约与协议安排
除了强制要约,还有两种常见形式:
- 自愿要约(Voluntary Offer):
- 要约人可以在未触发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主动提出自愿要约。这可以是全面要约,也可以是部分要约。
- 部分要约:意图收购少于100%的股份。如果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要约完成后,将持有30%或以上投票权,则该部分要约必须经执行人员(证监会企业融资部) 同意,并且必须获得独立股东批准(以投票方式)。
- 协议安排(Scheme of Arrangement):
- 这是一种法院监督的程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要约收购”,但常作为收购上市公司的替代路径。
-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合作,向法院提出方案,安排公司被收购。
- 需要满足非常高的通过门槛:在股东大会上,获得出席并投票的独立股东中至少75% 的投票权同意,并且反对票数不超过所有独立股东所持投票权的10%。
- 优点:一旦通过,对所有股东均具有约束力,能实现100%收购。成功率更高,因为只需要一次股东大会通过。
- 缺点:流程更长,需要法院聆讯;如果失败,收购方在12个月内不能再发起要约。
四、 核心流程与要点
- 公布要约(Announcement):
- 一旦确定要约条款或触发强制要约,必须立即发布公告(“要约公告”)。公告中需包含核心条款,如要约人身份、要约价格、条件等。
- 寄发综合文件(Dispatch of Composite Document):
- 正式的要约条款和条件。
- 目标公司董事局的推荐意见及理由。
- 独立的财务顾问(通常由目标公司董事会聘请)就要约是否公平合理向独立股东提供的建议。
- 目标公司的所有相关财务和业务信息。
- 在公告后的 21日内,要约人必须寄发一份非常详尽的综合文件给股东。该文件包括:
- 要约期(Offer Period):
- 要约期通常从首次公告开始,至少持续 46天。
- 股东有充足的时间考虑要约条款和独立建议。
- 要约条件:
- 要约通常附带条件,例如获得相关监管批准或达到最低接纳率(通常为90%,见下文)。
- 无条件(Declared Unconditional):一旦所有条件达成,要约人必须宣布要约成为“无条件”,并通知市场。
- 强制收购(Compulsory Acquisition / Squeeze-out):
- 如果要约人通过接受要约或其它方式,获得了90% 的要约股份(注意:计算基础是要约涉及的股份,而非总股本),则其有权强制收购剩余未接受要约的股东的股份。
- 同样,如果小股东对条款不满意,在要约人获得90%接纳后,他们也有权要求要约人以同等条件收购其股份。
五、 核心策略考量与特点
- 独立财务顾问(IFA)的核心角色:
- 目标公司董事会必须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要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这份建议对股东决策至关重要。
- “不挫败”原则:
- 在对方提出要约后,目标公司的董事局在未获得股东批准的情况下,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如出售核心资产、发行新股等)来挫败该项要约,除非是为了寻找竞争性要约(“白衣骑士”)。
- 价格溢价:
- 要约价格通常相对于公告前的股价有显著控制权溢价(通常为30%-50%或更高),以吸引股东接受。
- 一致行动人士:
- 《收购守则》对“一致行动人士”有非常宽泛和严格的界定,包括通过协议、谅解、关联关系等共同扩大对一家公司控制权的群体。认定一致行动人是判断是否触发要约的关键。
来源:锋行链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