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5年9月11日下午14:00,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393,以下简称“中来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滨绿大厦A座21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348名,代表304,303,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2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94,439,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22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344人,代表股份9,864,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05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345名,代表股份9,864,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名,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44人,代表股份9,864,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以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会议。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股份占比 反对股份占比 弃权股份占比 表决结果 《关于修订的议案》 99.4748% 0.4563% 0.0689% 以特别决议通过 《关于修订的议案》 98.1116% 1.8145% 0.0739% 以特别决议通过 《关于修订的议案》 98.1112% 1.8149% 0.0739% 以特别决议通过 《关于修订的议案》 98.1134% 1.8155% 0.0711% 以普通决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对各议案也进行了表决,在《关于修订的议案》中,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89%;在《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的各项子议案中,中小股东同意比例相对较低。
律师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宋慧清、张依航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也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相关备查文件包括《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