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辣粉被曝发霉,代工厂致歉,“麻六记”就无责吗?
迪丽瓦拉
2025-07-30 23: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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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麻六记酸辣粉在开市客下架的消息引发关注。

据悉,消费者在开市客(Costco)购买的麻六记270g规格酸辣粉中发现粉饼发白、发霉现象,随后开市客全国门店紧急下架该产品。经调查,问题集中在2025年6月16日、18日生产的两个批次,代工厂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宽食品”)承认是生产过程中消杀环节不足导致部分产品受环境细菌污染,可能出现湿粉饼保质期缩短或霉变。

阿宽食品于7月27日发布声明,宣布对涉事批次产品启动全面召回,承担退货费用并按国家标准提供经济补偿,同时向消费者及麻六记品牌致歉。声明称已全面整治生产质量管理,升级消杀工艺和质量监测流程,确保后续产品安全。

麻六记在7月28日下午通过官方微博道歉,确认问题批次并启动召回程序,承诺将深化驻厂监督机制、完善质量风险预警体系,并加速自建供应链体系。据悉,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介入处理,相关科室正在跟进调查。

有网友表示,生产方需要对生产产品质量不达标负责,但消费者购买的是品牌方的产品,麻六记作为品牌方需要履行对代工厂的质量监督义务,应当由品牌方向消费者承担责任,食品安全链条中,品牌责任不应转嫁。

那么,品牌方麻六记和代工厂阿宽食品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在产品生产中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应当对消费者承担何种责任?消费者在开市客购买问题产品后,针对品牌方、代工厂和开市客三方主体,可以向谁主张赔偿?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洛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段海强律师的专业解读!

1. 品牌方麻六记和代工厂阿宽食品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在产品生产中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段海强:品牌方和代工厂之间属于委托加工法律关系,委托方负责提供生产工艺、配方、包装材料及销售渠道等,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的总责任。受托方依托自身食品生产许可资质进行具体生产,对生产行为及产品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责任承担方面,委托方需要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有产品生产的监督等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委托方需要对委托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即使问题源于生产环节,仍需向消费者及监管方负责。麻六记需对阿宽食品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合同约定。

受托方需要承担对生产行为负责,配合委托方的监督等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阿宽食品作为实际生产者,需确保产品符合标准。阿宽食品需接受麻六记的监督,并提供必要的生产记录、检验报告等文件。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委托方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合同向受托方追偿。若双方在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责任由受托方承担,麻六记可依据合同向阿宽食品追偿。但此约定不免除麻六记作为委托方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

2. 在此次产品质量问题中,品牌方麻六记和代工厂阿宽食品应当对消费者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段海强:在此次事件中,消费者可主张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对于损失赔偿权,消费者可以主张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购买费用)和人身伤害医疗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对于惩罚性赔偿权,消费者最低可主张获赔1000元,最高可主张“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 消费者在开市客购买问题产品后,针对品牌方、代工厂和开市客三方主体,可以向谁主张赔偿?

段海强:针对此次事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向生产者、销售者直接索赔;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可任意选择开市客(销售方)、麻六记(品牌方)或阿宽食品(实际生产方)索赔。具体到责任分配来说,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委托方麻六记若未尽监督义务需担责,代工厂阿宽食品作为直接生产者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消费者维权可遵循“三重保障”路径维权。一是销售端优先索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开市客作为销售者必须履行“首负责任”。消费者凭购物凭证可直接要求退货赔偿,销售方不得推诿(赔偿后可向生产方追偿)。二是生产端直接追责。消费者可跳过销售方,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同时起诉麻六记(产品标识生产者)和阿宽食品(实际生产者),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胜诉后可任选其一执行。三是行政刑事兜底。向市监部门举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若检测证实霉菌毒素超标等涉刑问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4.该事件对食品委托生产模式有哪些警示?消费者当前最应关注什么?

段海强:该事件暴露出代工厂加工的三个法律风险点,值得对食品委托生产模式进行反思和改进。首先,品牌方监督缺位风险。麻六记未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的“监督义务”,需建立驻厂质量监督员、关键工序视频监控联网、第三方飞行检查、批次产品留样追溯四重防控机制。其次,代工厂工艺缺陷风险。阿宽食品消杀环节失效违反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需完成HACCP体系认证、洁净车间动态监测、杀菌工艺验证报告。最后,供应链责任分配困境。建议企业通过《委托加工协议》明确违约责任、投保产品责任险、召回费用分担机制。

此次麻六记酸辣粉霉变事件,清晰地展现了食品产业链中品牌方、代工厂、销售平台各自的法律定位与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核心法律法规,三方均对消费者负有相应责任。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依法向生产者(包括品牌方和实际代工厂)或销售者主张赔偿,法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事件的后续处理及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将是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履职效能的重要检验。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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