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在业务实践中,部分贸易公司开展虚假贸易形成大额坏账,导致企业经营出现较大风险。
【举个例子】:
现有甲公司(出资方)、乙公司(通道方)、丙公司(中间方)和丁公司(用资方)。这四家公司通过一系列看似复杂的买卖合同,试图掩盖真实的资金流动目的。
甲公司作为资金的提供者,名义上是购买货物;乙公司作为通道,负责资金的流转;丙公司作为中间方,利用其国有企业背景为交易提供信用背书;而丁公司则是实际使用资金的一方。
具体操作是这样的: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粮食采购合同》,合同金额高达2990万元。紧接着,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3109.6万元。最后,丙公司又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金额为3227.6万元。
表面上看,这是一系列的粮食买卖交易,但实际上,粮食并没有真正交付,资金却在这些公司之间流转,最终回到了甲公司,用于偿还丁公司之前的债务。
融资性贸易典型特征
1、签订虚假买卖合同
虽然都签订了合同,且有标的物,但货物却从未真正交付,虚构交易背景。
2、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
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
3、虚假交货手续
为了掩盖真实的交易目的,中间方会出具虚假的交货手续,确认收到货物。
4、变相提供资金
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因染指融资性贸易走上不归路的企业很多,比如东方集团——161亿“空转买卖”。
作为黑龙江省第一家实现IPO的民营上市公司、多次上榜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东方集团,从2020年起靠虚构农产品贸易链条,硬生生把营收吹大了161亿!操作手法堪称教科书级:上下游全是关联公司,货物压根不流动,纯靠合同和发票空转。2025年被证监会一把揪住,罚款3900万+强制退市,实控人直接终身禁入资本市场。
在开展贸易型企业授信业务时,可以从哪些方面识别客户是否从事融资性贸易呢?
01 物流与现金流不统一
融资性贸易一般没有真实的物流,只有资金的流动。在授信调查过程中,除了要求客户提供与上下游企业之间自制的发货单或收货单,还可以要求客户提供运输、仓储等物流环节单据、验收或贸易环节中其他的外部单据,核实企业是否有真实的物流运输。
02 上下游为关联企业或直接上下游关系
如果客户的上下游为关联企业,或者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原本即为正常供销关系,那就可能存在客户在没有合理商业理由情况下增加交易环节,实质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垫资情形。商业银行在针对贸易企业开展授信业务时,应重点对上下游客户进行比对,通过企查查等外部工具核实其关联关系。
03 上下游为关联企业或直接上下游关系
一般而言贸易企业上下游付款条件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对上游付款条件是现货现款,对下游给予较长账期,可能存在代下游垫资情形。在授信调查过程中还应关注预付款项、应收账款的变化趋势是否与营收规模变化保持一致,异常变化可能来源于当期融资性贸易开展。
04 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相背离
由于融资性贸易为虚构贸易背景,在编制合同时可能出现细节考虑不周情形,比如对商品价格没有修改,或为了配平金额按照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商业银行尽职调查可以比对合同价格和合同签订时间市场价格,判断合同价格合理性。
05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是否按时交付
贸易企业上下游企业一般固定。如果少量客户交易金额较大且交易频率很低,商业银行应重点核实其交易背景真实性,比如关注交易商品是否为下游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所需,判断交易是否合理。
06 合同签订时间不合理
贸易企业一般需要维持一定库存,如果商业银行在收集上下游合同时发现部分合同采购与销售日期非常接近,合同条款基本一致,付款与合同签订时间非常接近,该笔交易即存在融资性贸易嫌疑。
07 毛利率异常
贸易企业毛利率总体偏低,一般5%-10%左右。如果企业毛利率明显异常,则可能利润主要来源于资金利息而非贸易差额。
TIPS:
即便是有贸易合同和贸易流水,融资性贸易的相关数据也会在财报中留下“证据”,因此通过审核校验财报,能识别融资性贸易行为,避免风险。
借助中壬PVE债权评测系统,能通过快速审核财报、流水及纳税数据,并校验其中数据的可疑之处,最终测评企业的相关信贷风险。
(截取自中壬PVE债权评测报告——从收支看企业交易及可疑流水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