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上交所官网显示,因西藏阜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康医疗)保荐人国金证券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值得注意的是,阜康医疗目前西藏地区唯一一家排队企业。
阜康医疗于2021年6月申请主板IPO,2023年2月经历注册制平移至上交所,在会长达3年。上交所阶段一轮问询未公布便终止。
证监会审核阶段关注了大额现金收款、医疗纠纷、关联交易、历史沿革、募投项目等问题。
阜康医疗报告期内经营规模较小,各年净利润均低于1亿元,或因不满足主板上市新规(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而撤回。
公司主营业务属于医疗服务行业,提供诊断、治疗、体检服务,并销售药品及医疗器械。
公司目前运营有两家医疗机构:三级营利性综合医院——西藏阜康医院(西藏大学附属阜康医院),二级营利性肿瘤专科医院——西藏康城肿瘤医院(四川省肿瘤医院拉萨分院)。公司还通过全资子公司阜康健康运营十一家零售药房。
西藏阜康医院(西藏大学附属阜康医院)共设有四个院区,包括综合院区(院区一,下设临床司法鉴定中心)、综合住院区(院区二)、妇产儿童院区(院区三)及体检康养院区(院区四)。全院目前设有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普外科、骨科、肝胆外科、妇科、产科、普通儿科、新生儿科、辅助生殖医学中心、口腔科、五官科、麻醉科、检验科、放射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和15个住院病区。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共有医护人员940名,其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名、正高级职称专家12名、副高级职称专家39名、中级职称专家145名,西藏阜康医院共开放床位520张,西藏康城肿瘤医院共开放床位168张。2022年1-9月,西藏阜康医院及西藏康城肿瘤医院共接待门急诊患者38.48万人次、出院患者超1.62万人次。
公司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始终秉承医疗服务的公益性质,积极回馈社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获得了“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西藏自治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2019西藏自治区民营企业就业20强”等多项荣誉。
在2022年8月8日开始的拉萨抗击本轮新冠疫情过程中,公司充分发挥自身医疗专业优势,先后派出255名员工全面接管拉萨市会展中心1号方舱医院,支援拉萨市柳梧鸟巢方舱医院、日喀则市02号方舱医院;先后派出385名员工参与拉萨市隔离点、社区的核酸采样及医疗巡护工作;先后派出165名员工向全市提供免配送费送药服务。抗疫期间,公司下属阜康医院院区三在疫情期间被确定为“红码”医院,对口接诊新冠阳性妇产儿科患者;公司下属五家零售药房被确定为保供药房。公司在拉萨市本轮抗疫过程中不仅体现出了自身在拉萨本地较为突出的综合专业实力,更积极履行了社会公益责任。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类情况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7,8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2,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含本次发行前全部前十名股东)如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阜康发展直接持有公司63.35%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斌、刘潇潇夫妇二人,二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70.58%的股权,包括:王斌、刘潇潇除通过阜康发展间接持有公司63.35%的股权;王斌直接持股7.23%。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表:
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1-6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68亿元、5.85亿元、7.28亿元、6.17亿元;同期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为6187.61万元、9474.80万元、7982.35万元、4830.56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公司继续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制定的财务条件:
1、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9月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6,187.61万元、9,474.80万元、7,982.35万元、4,830.56万元,合并报表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5,567.31万元、8,650.20万元、6,147.24万元、3,868.21万元。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9月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分别为46,836.12万元、58,465.49万元、72,768.07万元、61,672.34万元,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7,8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96%,不高于20%。
5、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8,913.72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综上,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医疗纠纷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医疗纠纷。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公司分别了结医疗纠纷事件12起、11起、8起,分别赔付55.02万元、45.37万元、13.06万元。招股说明书未披露相关纠纷,认为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涉及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生的上述医疗纠纷的具体情况,纠纷案由,相关纠纷是否妥善解决,是否存在遗留纠纷;(2)发行人认为相关纠纷不属于“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的理由是否充分;(3)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医疗事故或医疗质量问题被患者及其家属投诉、举报或起诉的情况,关于发行人医疗事故或医疗质量问题的报道情况;(4)报告期内主管部门对发行人的监督检查情况;(5)相关检查、处罚、纠纷、诉讼仲裁、媒体质疑等情况是否已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经营区域集中、收入来源地单一的风险
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全部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存在收入来源地单一的风险。公司对该地区的政策环境、经济环境和竞争环境较为敏感,尤其是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若发生重大变动,则可能会对公司业务的开展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当区域内有重大疫情发生或者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事件(如战争、地震、火灾、重要公共设施服务中断、运输系统服务中断等),可能会损害或限制区域内医疗设施的功能,从而影响公司下属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报告期内公司下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体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藏政发〔2018〕25号)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及西藏地区分、子公司在执行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的同时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执行企业所得税率9%)。
根据2021年4月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前述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新制定西藏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藏政发[2022]11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执行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因执行西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享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分别为569.17万元、726.88万元、507.79万元、375.96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9.20%、7.67%、6.36%、7.78%。
未来如果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西藏本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后不能续期,则将会对公司的现金流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但不会对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医保定点机构资格不能持续取得以及医保合规考核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公共医保基金结算的金额分别为11,733.10万元、24,699.20万元、37,564.49万元、32,784.02万元,占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5.06%、42.26%、51.65%、53.18%。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下属医疗机构阜康医院、康城肿瘤医院、医药超市、阜康大药房、拉萨大药房、第五分公司、第六分公司、第七分公司、第八分公司、第九分公司、第十分公司均已取得医保定点机构资格。未来,如果公司下属医院或零售药房不能满足医保定点机构的相关申请要求,或者国家调整医保定点机构的相关申请政策,导致公司下属医院或零售药房的医保定点机构资格不能持续取得,则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下属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机构均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了考核事项及标准,公司下属机构若发生违约事项,将会视情节轻重被医保经办机构施以扣除结算保证金、拒付违规金额、暂停医保系统、暂停支付医保费用、暂停协议直至终止协议的处理措施,严重的将会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报告期内,公司下属医保定点机构累计被扣除结算保证金或拒付金额656.32万元,占收入比例较小。此外,2018年末,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区内医保定点机构进行统一检查,并于2019年1月-3月陆续向公司下属医保定点机构下发处理通知书,因存在违反《服务协议》中部分约定条款(具体违反事项包括:病历书写不规范、未按要求及时上传医保数据、制度不健全、药品管理不规范、过度治疗。其中:阜康医院、阜康妇儿医院违约期限为2013-2017年,医药超市、阜康大药房、拉萨大药房未明确违约期限),被作出如下处理:退回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累计金额273.65万元;暂停部分医保服务协议一个月(阜康医院、阜康妇儿医院、拉萨大药房)。
2020年3月,拉萨市医疗保障局对公司下属医保定点机构进行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反《服务协议》中部分约定条款(具体违反事项包括:不合理收费、药品超范围报销、超时间收费),对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公司退回违规费用及保证金合计12.46万元。2020年11月,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飞行检查组对公司下属医保定点机构开展了2020年度基金监管飞行检查工作,发现公司违反《服务协议》中部分约定条款(具体违反事项包括:不合理收费、虚列项目收费、超限制范围用药、套餐式检查),要求公司退回违规违约资金91.76万元。
2020年11月,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飞行检查组对公司下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展了2020年度基金监管飞行检查工作,发现公司违反《服务协议》中部分约定条款(具体违反事项包括:进销存不符、处方留存登记不完整、医保个人账户刷卡部分未按照协议开具正式发票),公司于2021年1月退回保证金0.35万元。
2021年初,拉萨市医疗保障局对公司下属医保定点机构进行“回头看”专项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反《服务协议》中部分约定条款(具体违反事项包括:超限价收费、重复收费、超限制范围用药等),并于2021年5月对公司下发处理决定书,要求公司退回违规违约资金32.16万元。
2021年9月,拉萨市医疗保障局飞行检查组对公司下属医保定点医院开展了2021年度基金监管飞行检查工作,发现其违反《服务协议》中部分约定条款(具体违反事项包括:过度检查、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收费、虚构收费、超量开药、过度用药、收取低值易耗品材料费、自创收费),并于2021年12月下发处理决定书,要求公司退回违规收费14.78万元,并处以罚款7.75万元。
2021年9月,拉萨市医疗保障局飞行检查组对公司下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展了2021年度基金监管飞行检查工作,发现其违反《服务协议》中部分约定条款(具体违反事项包括:药品进销存台账账实不符、部分药品未按照存储要求放入阴凉柜、药品处方留存登记不完整),并于2021年12月下发处罚决定书,要求公司退回保证金0.20万元。2022年1月,公司下属医保定点零售药房被要求退回保证金0.2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因医保违约合计扣款(含结算后退款、行政罚款等)为1,089.62万元,占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合计的0.45%。
上述处理事项除1项行政处罚(罚款金额7.75万元)外均为违约处理情形,不属于行政处罚,公司未发生过因违反医保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形。但未来若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无法达到考核标准或违反医保协议相关约定,可能会被医保经办机构处以更严厉处理措施,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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