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等
迪丽瓦拉
2024-02-19 18: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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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规速递: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等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2号)

内容提要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1月3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就办理居民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2023年度个税汇算”)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2023年度个税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的计算

2023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要就2023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的收入额,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应退或应补税额: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人民币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3年已预缴税额

需关注的2023年度个税汇算变化

► 进一步延长汇算代办确认时间。对纳税人有代办需求的,不再要求其必须在2024年4月30日前与其任职受雇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确认委托关系,为纳税人、单位办理汇算留足更加充分的时间。

► 新增了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要求。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多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个税APP、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同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税汇算的情形

2023年度个税汇算办理时间

2023年度个税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4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其他事项

此外,2号公告重申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28号,即《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规定的个税优惠政策,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建议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参阅2号公告以了解更多详情。值得留意的是,纳税人应在办理2023年度个税汇算前检查其是否有未申报的收入或未扣除的费用,如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或其他可扣除的教育支出等,并在汇算中予以申报。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24]56号)

内容提要

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据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1月15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令[2024]56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中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

► 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

• 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的职责。

• 增加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基本管理规定。

• 增加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基本管理规定。

► 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 明确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的职责。

• 明确纳税人有“发票数据安全保护”的义务。

• 明确提供发票领用、开具等服务的第三方有“接受税务机关监管”的责任。

•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

► 细化发票违法行为认定情形

对关于虚开发票的条款进行细化,明确“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具体情形。

► 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

部分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情形未达到立案标准,适用简易处罚或首违不罚而无需立案。

总体而言,《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发票数据安全,明确违规行为,完善执法程序,以及细化发票管理要求。建议纳税人阅读《实施细则》以了解更多详情。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年修订)(国务院令[2024]773号)

内容提要

国务院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国务院令[2024]773号公布了修订后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修订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旨在适应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需要。

修订后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如下: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全球合计营业额标准,由现行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提高至超过人民币120亿元。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标准,由现行超过人民币20亿元提高至超过人民币40亿元。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中国境内营业额标准,由现行均超过人民币4亿元提高至均超过人民币8亿元。

此外,根据《规定》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13号)

内容提要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24年本)》”)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于2024年1月29日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4]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明确海关执行中的有关事项。

13号公告中的重点内容如下:

进口关税

自2024年2月1日起,对属于《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不予免税的目录中所列商品外,可免征关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进口设备及其技术和配套件、备件,仍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过渡政策

13号公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以上为安永《法规速递》第2024006期中文版本全部内容。您可访问安永官方网站https://www.ey.com/zh_cn/china-tax-alerts或点击下方“安永智库小程序”以获取往期法规速递。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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