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下,出租方融资租赁是否需要在初始阶段确认销售成本?为什么?
迪丽瓦拉
2024-09-26 22: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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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规定: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对于出租标的物用“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核算;租赁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对于“融资租赁资产”以融资租赁形式租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此处的“融资租赁资产”与“固定资产”一样,都是属于“长期资产”。融资租赁租出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以视同为销售出去,故而按照“长期资产”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销售收入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净损益直接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而不需要单独确认销售成本,即不需要通过“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当然,实务中还有制造型企业,尤其是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及其经销商,有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来销售自产的产品。由于是用于“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会计核算是作为存货核算的,且经济实质也是销售,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在租赁开始日就需要同时确认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以存货采用“融资租赁”形式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1.租赁开始日:

借:银行存款(首付款)

应收融资租赁款——某某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现销价格计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付款对应的销项税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具租金发票收款: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某某客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综上所述,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标的物作为存货核算的,就需要确认销售成本;作为“融资租赁资产”或“固定资产”核算的,则直接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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